胡适:佳人乎?贼乎?
--作者:张书克
一
女词人沈祖棻有一首《鹧鸪天》词:
芳会金钱约日来,香笺递处雀屏开。旧盟枉费三生誓,新制空夸八斗才。 金作屋,锦成堆。故应着意向妆台。佳人苦自描眉样,捧得瑶函上玉阶。
初看这首词,我相信许多人都会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不用着急,自有人来作郑笺。
根据程千帆教授(沈祖棻先生的丈夫)的笺注,这首词咏的是1946年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通过宪法之事。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12月,会中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翌年1月公布。上阕首二句及下阕首二句皆谓当日参加此会之国大代表,都是争权好利之徒,而国民政府则投其所好,终将达成彼此各得其所之交易。唐玄宗宴王公百僚,皆于承天门下撒金钱,许五品以上官争拾,故杜甫曲江对雨诗有“何时诏此金钱会”之句。金屋锦堆,亦喻高官厚禄。香笺,谓代表证书。鲁迅尝谓:孔雀开屏自炫,而后窍亦随之而见。其语甚谑,此暗用之。妆台,喻会场。旧盟句,谓国共和谈彻底破裂。新制句,谓国民党人迅速炮制宪法于会中通过。佳人,谓胡适。瑶函,指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后,由胡适代表全体国大代表献与蒋介石,故末二句云然。1928年,胡适批评国民党,曾被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函国民政府,请对之加以警告,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甚至决议请中央拿办之。乃曾几何时,竟成为只有努力向前之过河卒子。卿本佳人,奈何作贼?词于描眉样之上加一苦字,意在斯乎?
看过上述笺注,我们才恍然大悟:所谓“芳会”是指1946年国民政府召开的制宪国民大会;所谓“瑶函”是指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文本;所谓“佳人”则是指“作了贼”的国大代表胡适。
更重要的是,通过程千帆教授的笺注,我们清楚了一点,那就是:1929年胡适批评国民党政府时,他在程沈二位先生眼中是“佳人”;1946年胡适作为国大代表参加制宪国民大会时,他在程沈二位先生眼中则成了“贼”。所谓“卿本佳人,奈何作贼”,事情果然如此吗?我们还得从头说起。
二
程千帆教授说“1928年,胡适批评国民党”,此说并不准确。事实上,胡适对国民党政府的批评集中在1929年。在这一年中,他写了四篇文章批评国民党政府:《人权与约法》、《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知难行易说’述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和《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其中第一篇和第三篇在当时的影响很大。
“1929年是一个值得咀嚼的年份。这一年,从官方角度看,是国民党一统天下之后的‘训政年’。从知识分子角度看,则是一个以英美宪政为目标反对国民党训政的‘人权年’。”当时国民政府刚刚成立,全国实现了初步的统一。4月20日,国民政府下令说: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
5月6日,胡适针对上述命令写成《人权与约法》一文,在《新月》第2卷第2号上发表。
胡适认为上述命令存在缺陷: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事实上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
接下来,胡适谈到当时发生的几个事件: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与国民政府主席发生言语冲突被拘禁;唐山驻军随意逮捕拷打商人杨润普;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提议根据国民党党部的书面证明就可以定人反革命分子的罪。针对上述事实,胡适认为:这是人治,不是法治;他大声质问:人权在那里?法治在那里?
文章最后,胡适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今日如果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的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一文中,胡适进一步指出:为什么训政时期就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宪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它们的法定权限,使它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
胡适的上述言论得到了一些人的赞同。比如蔡元培、张元济、张孝若等人写信给胡适表示支持。1929年6月10日,蔡元培致信胡适,称《人权与约法》一文“振聩发聋”。7月31日,张孝若致信胡适,赞扬胡适“义正词严”,“有识见有胆量”。就连高梦旦“最守旧”的九兄也称赞胡适“文笔纵横,一往无敌”,“威武不屈,胆略过人”。但也受到了国民党的攻击。一些国民党人士斥之为“胡说博士的胡说”,认为胡适“反动”,是“反革命”。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江苏等地的国民党党部认为胡适公然侮辱本党总理,诋毁本党主义,背叛政府,煽惑民众,决议呈请中央转令国府予以严惩。根据各地党部的呈文,国民党中央训练部于1929年9月21日致函国民政府,要求政府饬令教育部对胡适加以警告。在政府的严令下,教育部长蒋梦麟签署第1282号“训令”,于10月4日对中国公学(胡适时任该校校长)进行警告。胡适读了“训令”后,在10月7日给蒋梦麟写了一封信,称“这件事完全是我胡适个人的事,我做了三篇文章,用的是我自己的姓名,与中国公学何干?你为什么‘令中国公学’,该令殊属不合,故将原件退还。”
三
时间来到了1946年。
这一年的7月,胡适回到阔别9年的祖国,9月正式就任北京大学校长。
1946年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华民族迎来了重大的机遇,但也面临着很大的危机。
当时,执政党有意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因此决定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制定宪法。
11月10日,蒋中正致电国大代表胡适,希望他“即日命驾,莅京出席”国民大会。次日,胡适从北平飞抵南京出席大会。
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南京开幕。
11月22日,胡适以1099票入选大会主席团。并在其后的会议中担任过几次大会主席。
作为教育界的代表,胡适非常注意教育问题,认为“教育是立国之本,亦为施行民主政治之基础。当今宪法正在制订之时,政府即将还政于民,尤赖教育之普遍推行。”因此,在大会上他与朱经农等204人联合提出《教育文化应列为宪法专章》的提案并附具体条文,还与18位教育界国大代表联合提出《请政府注意教育问题》的提案。
对于制宪国民大会,左派团体认为是国民党片面召开的,仍然是国民党一党独大,一党操纵,因此采取抵制的态度,拒绝参加。在国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和国大会议期间,也出现了一些争权夺利的丑闻。当时不少人对制宪国民大会及其通过的宪法观感不佳,甚至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因此对胡适参加国民大会多有批评。程千帆先生和沈祖棻先生只不过代表了当时普通人的普遍看法。
但胡适不是政客,而是学者和思想家。他参加制宪国民大会一不为争权二不为谋利,而是基于一定的思想认识。胡适自有胡适的道理。
这番道理,胡适于1947年3月18日对英国驻华大使史蒂文森说过,在当日的日记中写过,在3月20日给王世杰的信中提到过,在7月份发表的文章《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中专门论述过。
胡适的道理其实很浅显,可以说是政治常识:
胡适认为,我们谈宪政,谈民主,谈结束训政,似乎都应该先认清世界上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甲式政党的特点是:党员没有确定的人数,没有党籍可以查考;党员投票是无记名的、秘密的;党的目标是在两个或多个政党之中争取多数党的地位;选举结果确定之后,在法定的日期,胜利的党从失败的党手里依法接收政权。乙式政党的特点是:有严密的组织,有确定的人数,有详细精密的党籍;党员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的目标是一党专政;不承认,也不容许反对党的存在。
胡适接着说道:国民党结束训政实施宪政,是一件政治史上稀有的事。其历史的意义是国民党从苏俄式的政党(乙式政党)回到英美西欧式的政党(甲式政党)。国民党执有政权二十年,今日宣告结束训政,自动的让出一部分政权,请别的政党来参加,是对自己诺言的履行,故是稀有的史实。
孙中山先生本是爱自由讲容忍的政治家。他在革命事业最困难的时期,感觉到一个“有组织、有力量的革命党”的需要,所以他改组国民党,接受了苏俄的组织方法,从甲式的政党变成乙式的政党。但中山先生究竟是爱自由讲容忍的人,所以在他的政治理想系统里,一党专政不是最后的境界,只是过渡到宪政的暂时阶段、准备时期。他的最后理想还是那甲式的宪政政治。
四
程沈二位先生(当然也包括当时的许多人)的逻辑是清晰的:胡适在批评国民党政府时是对的,是“佳人”;当他与国民党政府采取合作态度时是错的,是“贼”。
作为后人,我们不应当有这样简单的逻辑。我们应当想一想:胡适在批评国民政府时有什么道理,这些道理能不能站得住脚;他与国民政府采取合作态度时有什么道理,这些道理能不能站得住脚。其实我们不难发现:1929年胡适批评国民党政府是因为它实行所谓的训政和党治,而不切实实行宪政保障人权;1946年胡适参加制宪国民大会,与国民政府采取合作态度是因为它要结束训政,实行宪政。也就是说,1929年的胡适和1946年的胡适并无本质不同,“制定宪法,实行宪政,保障人权”是其一贯的思想和政治主张。时间虽然过去了将近20年,胡适的思想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我们可以不认同胡适的政治理念,却不能不承认胡适政治思想的内在一致性。
因此我认为:佳人一直是佳人。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贼一直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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